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791號
KSDV,104,司促,20791,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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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曼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零參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
  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遲
  延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點
  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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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