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761號
KSDV,104,司促,20761,201506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6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登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捌佰叁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王登山於民國95年10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304839元整。
  1.其中105894元整,自民國095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
   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
   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
   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
   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
   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
   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2.其中198945元整,自民國096 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
   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04839
    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076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登山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5894│     │2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登山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98945│     │3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王登山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8945│     │4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