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753號
KSDV,104,司促,20753,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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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5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邱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邱俊榮於民國94年6 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19026 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
     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
     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
     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
     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
     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
     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
     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
     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026 元整,及
     自民國102 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
     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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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