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716號
KSDV,104,司促,20716,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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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葉靖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葉靖隆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44,096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七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
  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29 元整。( 三) 延滯期間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
  新臺幣44,09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 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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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