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315號
KSDV,104,司促,20315,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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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1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溫美英(原名:張溫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捌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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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