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千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千珍於94年05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504,37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027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千珍 │自民國96年0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0315│ │月0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千珍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7501│ │5月0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