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040號
KSDV,104,司促,20040,201506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4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林宏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伍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叁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九二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