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7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王竹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零肆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
壹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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