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942號
KSDV,104,司促,19942,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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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42號
債 權 人 廖玉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意企業有限公司陳石井李達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陳石井請求之依據( 依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
  顯示,本件之債務人應僅係華意企業有限公司一人,而陳石
  井僅為其公司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撤回陳石井「債務人」之
  部分。
二、債務人李達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華意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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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