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42號
債 權 人 廖玉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意企業有限公司、陳石井、李達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陳石井請求之依據( 依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
顯示,本件之債務人應僅係華意企業有限公司一人,而陳石
井僅為其公司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撤回陳石井「債務人」之
部分。
二、債務人李達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華意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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