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家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家揚於民國93年0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5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84,200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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