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92號
債 權 人 邱德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堡仁( 原名: 梁勤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清償日期為89年5 月20日;請具狀提
出請求自89年2 月22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等相關資料到院以供
參考。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