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692號
KSDV,104,司促,19692,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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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92號
債 權 人 邱德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堡仁( 原名: 梁勤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清償日期為89年5 月20日;請具狀提
  出請求自89年2 月22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等相關資料到院以供
  參考。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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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