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625號
KSDV,104,司促,19625,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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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25號
債 權 人 陳月英即松群護理之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貴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委託照顧契約書,委託人係為鄭東華,則請具
  狀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到院。
二、又依台端事實理由及單據,積欠之金額為新台幣751,798 元
  ,則請具狀提出請求新台幣791,798元之依據到院。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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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