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25號
債 權 人 陳月英即松群護理之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貴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委託照顧契約書,委託人係為鄭東華,則請具
狀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到院。
二、又依台端事實理由及單據,積欠之金額為新台幣751,798 元
,則請具狀提出請求新台幣791,798元之依據到院。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