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58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振東分別於1.民國099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
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9年09月08
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22%計付,
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
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
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
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
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4年0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2.民國103
年0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40000元整,借款期間
自民國103年09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8日止,利息按年
利率14.88%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
〕。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
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
,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
國104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
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
書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51099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
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9584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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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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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振東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31510│ │4月15日起 │ │點二二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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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振東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19589│ │4月18日起 │ │點八八 │
│ │元 │ │ │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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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振東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最│加計每月(期)新│
│ │131510│ │4月15日起 │高連續收取期│台幣1000元之違│
│ │元 │ │ │數三期為限 │約金 │
├──┼───┼─────┼──────┼──────┼───────┤
│ 002│新臺幣│王振東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最│加計每月(期)新│
│ │319589│ │4月18日起 │高連續收取期│台幣1000元之違│
│ │元 │ │ │數三期為限 │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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