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1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柯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貳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柯淑玲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104 年5 月21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
本金:新臺幣22,055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36,399
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551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
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4 年5 月21日起,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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