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79號債 權 人 李麗芬債 務 人 黃素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素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至本院國庫繳納,或購買受款 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郵政匯票,郵寄到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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