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079號
KSDV,104,司促,19079,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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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79號
債 權 人 李麗芬
債 務 人 黃素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素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至本院國庫繳納,或購買受款
  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郵政匯票,郵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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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