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050號
KSDV,104,司促,19050,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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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馬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肆仟零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馬俊華於民國93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5日止累計1,454,088元正未
  給付,(其中463,895元為本金, 990,193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905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馬俊華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63895│     │5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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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