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順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順元於民國103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9,07
2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04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5月25日止累計49,955元正未給付,其中47,978元為本
金;1,593元為利息;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吳順元於民國103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04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5月25日止累計516,626元正未給付,其中498,639元為
本金;16,703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904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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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順元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37%│
│ │47978 │ │5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順元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37%│
│ │498639│ │5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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