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814號債 權 人 侯俊揚債 務 人 劉聖琳債 務 人 劉宗霖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聖琳、劉宗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倘有書面約定 ,併予提出書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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