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814號
KSDV,104,司促,18814,201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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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814號
債 權 人 侯俊揚
債 務 人 劉聖琳
債 務 人 劉宗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聖琳劉宗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聖琳劉宗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 條之
  規定,利息未經約定利率者,依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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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