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264號
KSDV,104,司促,18264,2015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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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64號
債 權 人 金椅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智華
債 權 人 夏智信
債 務 人 周心怡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椅王國際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拾柒
   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夏智信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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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椅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