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64號
債 權 人 金椅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智華
債 權 人 夏智信
債 務 人 周心怡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椅王國際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拾柒
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夏智信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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