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971號
KSDV,104,司促,17971,2015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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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71號
債 權 人 吳純智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殷陳玉秀殷信忠殷婇芝殷信華等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殷祥祺(民國103 年6 月16日歿)未 履行買賣契約,殷祥祺之繼承人即債務人殷陳玉秀殷信忠殷婇芝殷信華應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200 萬元為由,聲 請對債務人殷陳玉秀等4 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殷陳 玉秀等4 人已拋棄繼承,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4 年6 月4 日高少家美家司勵103 司繼 字第2426號、第2531號、第3052號函3 紙附卷可稽,則債權 人請求對債務人殷陳玉秀等4 人核發支付命令,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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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