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其南
人
一、債務人名成塑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叁萬貳
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名成塑膠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其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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