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559號
KSDV,104,司促,16559,201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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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其南

一、債務人名成塑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叁萬貳
  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名成塑膠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其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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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