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604號
KSDV,104,司促,15604,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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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0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凃美岑
債 務 人 凃正德
債 務 人 凃麗嬌
債 務 人 凃碧珠
一、債務人等四人應於繼承凃邱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玖萬肆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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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