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0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凃美岑
債 務 人 凃正德
債 務 人 凃麗嬌
債 務 人 凃碧珠
一、債務人等四人應於繼承凃邱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玖萬肆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