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
債 權 人 大立奇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秀英
債 務 人 顏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5 月1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104 年6 月1 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 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