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金發、張東龍、陳天水、伍賜、柯明輝
、劉玉德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30
日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 萬153 元(218,650 +214,187 +22
0,389 +222,900 +231,600 +232,42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 萬1,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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