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9號
原 告 李金發
張東龍
陳天水
伍賜
柯明輝
劉玉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
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原告陳天水部分,應補發退休金計算合計欄「209,738 元」及應補發退休金欄「209,738 元」記載,均應更正為「220,389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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