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4年度,26號
KSDV,104,勞執,26,201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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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6號
抗 告 人 益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張耀夫
上列抗告人與張剛耀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 年6 月16日本院所為104 年度勞執字第26號民事裁定不服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第一審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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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