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6號
抗 告 人 益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張耀夫
上列抗告人與張剛耀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 年6 月16日本院所為104 年度勞執字第26號民事裁定不服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第一審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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