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複 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許雅綺律師 楊靖儀律師 林慶雲律師 陳正男律師被 告 沈鳳娟 兼 訴 訟代 理 人 沈鳳娜 被 告 沈振武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劉建利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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