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06號
KSDV,103,重訴,406,2015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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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柯俊秋 
      柯俊英 
      柯俊明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美艮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74,622,533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03,116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附表
┌──┬──────────┬─────┬──────┬───────┬─────────────┐
│編號│  地     號  │ 面積  │ 公告現值  │ 權利範圍   │上訴人可得受之利益價額  │
│  │          │ (㎡ ) │(元/ ㎡ ) │       │(新台幣:元)      │
├──┼──────────┼─────┼──────┼───────┼─────────────┤
│ 1 │○○區○○○段一小段│ 467㎡  │55,600元  │柯俊秋1分之1 │25,965,200元       │
│  │0000地號      │     │      │       │【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
│  │          │     │      │       │值55,600 元/ ㎡×面積467 │
│  │          │     │      │       │㎡×權利範圍1/1 =    │
│  │          │     │      │       │25,965,200元】      │
├──┼──────────┼─────┼──────┼───────┼─────────────┤
│ 2 │○○區○○○段一小段│ 659㎡  │54,519元  │柯俊秋1分之1 │35,928,021元       │
│  │0000地號      │     │      │       │【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
│  │          │     │      │       │值54,519元/ ㎡×面積659 ㎡│
│  │          │     │      │       │×權利範圍1/1 =35,928,021│
│  │          │     │      │       │元】           │
├──┼──────────┼─────┼──────┼───────┼─────────────┤
│ 3 │○○區○○○段一小段│ 144㎡  │54,273元  │柯俊秋1分之1 │7,815,312元        │
│  │0000-1地號     │     │      │       │【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
│  │          │     │      │       │值54,273元/ ㎡×面積144 ㎡│
│  │          │     │      │       │×權利範圍1/1 =7,815,312 │
│  │          │     │      │       │元】           │
├──┼──────────┼─────┼──────┼───────┼─────────────┤
│ 4 │○○區○○○段四小段│ 102㎡  │42,000元  │柯俊英柯俊秋│3,213,000元        │
│  │0000地號      │     │      │、柯俊明各4 分│【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
│  │          │     │      │之1      │值42,000元/ ㎡×面積102 ㎡│
│  │          │     │      │       │×權利範圍3/4 =3,213,000 │
│  │          │     │      │       │元】           │
├──┼──────────┼─────┼──────┼───────┼─────────────┤
│ 5 │○○區○○○段四小段│ 54㎡  │42,000元  │柯俊英柯俊秋│1,701,000元        │
│  │0000-1地號     │     │      │、柯俊明各4 分│【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
│  │          │     │      │之1      │值42,000元/ ㎡×面積54㎡×│
│  │          │     │      │       │權利範圍3/4 =1,701,000 元│
│  │          │     │      │       │】            │
├──┴──────────┴─────┴──────┴───────┴─────────────┤
│                                  編號1至編號5總計74,622,5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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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