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柯俊秋
柯俊英
柯俊明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美艮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74,622,533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03,116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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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 面積 │ 公告現值 │ 權利範圍 │上訴人可得受之利益價額 │
│ │ │ (㎡ ) │(元/ ㎡ ) │ │(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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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區○○○段一小段│ 467㎡ │55,600元 │柯俊秋1分之1 │25,965,200元 │
│ │0000地號 │ │ │ │【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
│ │ │ │ │ │值55,600 元/ ㎡×面積467 │
│ │ │ │ │ │㎡×權利範圍1/1 = │
│ │ │ │ │ │25,965,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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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區○○○段一小段│ 659㎡ │54,519元 │柯俊秋1分之1 │35,928,021元 │
│ │0000地號 │ │ │ │【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
│ │ │ │ │ │值54,519元/ ㎡×面積659 ㎡│
│ │ │ │ │ │×權利範圍1/1 =35,928,021│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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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區○○○段一小段│ 144㎡ │54,273元 │柯俊秋1分之1 │7,815,312元 │
│ │0000-1地號 │ │ │ │【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
│ │ │ │ │ │值54,273元/ ㎡×面積144 ㎡│
│ │ │ │ │ │×權利範圍1/1 =7,815,312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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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區○○○段四小段│ 102㎡ │42,000元 │柯俊英、柯俊秋│3,213,000元 │
│ │0000地號 │ │ │、柯俊明各4 分│【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
│ │ │ │ │之1 │值42,000元/ ㎡×面積102 ㎡│
│ │ │ │ │ │×權利範圍3/4 =3,213,000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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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區○○○段四小段│ 54㎡ │42,000元 │柯俊英、柯俊秋│1,701,000元 │
│ │0000-1地號 │ │ │、柯俊明各4 分│【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
│ │ │ │ │之1 │值42,000元/ ㎡×面積54㎡×│
│ │ │ │ │ │權利範圍3/4 =1,701,000 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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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編號5總計74,622,5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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