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3年度,7號
KSDV,103,重勞訴,7,201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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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朱桂枝
      謝英鑾
      嚴士莊
      陳信嬌
      賴素蘭
      黃淑如
      黃美玉
      徐瑞玉
      李雪梅
      何素蔭
      陳淑慧
      陳美華
      邱惠美
      鄭鳳琴
      黃麗文
      王鳳琴
      陳月鵲
      胡孟良
      高秀蘭
      黃麗玉
      王月女
      顏瑞美
      黃月娥
      劉俐伽
      陳莊秋芬
      曾玉鳳
      黃郭麗香
      曾惠美
      賴素花
      吳秀菊
      劉秀梅
      簡秀枝
      吳惠齡
      李麗貞
      鄭水錦
      侯蔡滿足
      孫麗雪
被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英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7,873,308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54,0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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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