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374號
KSDV,103,訴,2374,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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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74號
原   告 莊駱燕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律師
被   告 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許祖榮律師
被   告 鄭春貴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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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