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906號
KSDV,103,訴,1906,201506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高義欽 
      王三仁 
被   告 邱發英 
      林劉瑞雪
      劉玫玫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瑞瑛 
被   告 朱陳玉桂
訴訟代理人 朱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邱發英劉瑞瑛林劉瑞雪劉玫玫間就如附表編號1-1、1-2、2-1、2-2、3-1、3-2所示不動產為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劉瑞瑛林劉瑞雪劉玫玫應將如附表編號1-1、1-2、2-1、2-2、3-1、3-2所示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均予以塗銷。確認被告邱發英朱陳玉桂間就如附表編號1-3、2-3、3-3所示不動產為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朱陳玉桂應將如附表編號1-3、2-3、3-3所示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均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發英朱陳玉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邱發英積欠伊新臺幣(下同)171,704 元及 相關利息尚未清償,經伊取得本院83年度執字第9760號債權 憑證。詎訴外人劉○、被告朱陳玉桂並未對被告邱發英有何 真實債權存在,被告邱發英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 共同擔保,供劉○、被告朱陳玉桂先後設定如附表所載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普通抵押權,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渠等抵押 權均應不生效力,又劉○業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死亡,被 告林劉瑞雪劉玫玫劉瑞瑛(下稱被告林劉瑞雪等3 人) 為其繼承人,應繼承劉○之權利義務關係,復被告邱發英怠 於行使其權利,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足以影響伊對被告邱發



英追償,爰請求確認被告林劉瑞雪等3 人、朱陳玉桂各就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抵押權設定,所擔保對被告邱發英之債權 均不存在,且代位被告邱發英請求渠等應分別塗銷各該抵押 權設定登記,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縱認渠等 對被告邱發英有真實債權存在,然劉○及其繼承人被告林劉 瑞雪等3 人及被告朱陳玉桂迄今皆無實行各該抵押權,劉○ 、被告朱陳玉桂所設定之上開抵押權,已因5 年除斥期間經 過而消滅,渠等迄未塗銷各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有礙被告邱 發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76 7 條、第880 條規定擇一提起本件訴訟,代位被告邱發英請 求被告林劉瑞雪等3 人、朱陳玉桂應分別塗銷各該抵押權設 定登記等語。
三、被告林劉瑞雪等3 人則以:劉○必有借錢予被告邱發英,始 得在如附表編號1-1 、1-2 、2-1 、2-2 、3-1 、3-2 所示 不動產分別設定抵押權,惟其等並不爭執上開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已罹於時效,故同意塗銷前開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置 辯。
四、被告朱陳玉桂則以:伊當初確有借錢予被告邱發英,被告邱 發英方提供如附表編號1-3 、2-3 、3-3 所示不動產予伊設 定抵押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五、被告邱發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六、本件原告與被告朱陳玉桂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邱發英積欠原告171,704 元及相關利息尚未清償,經原 告取得本院83年度執字第9760號債權憑證(見旗簡卷第21頁 至第22頁)。
㈡被告邱發英於82年1 月20日提供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0000 ○000000000 地號、0000-0000 地號土地作 為共同擔保,供被告朱陳玉桂設定登記如附表編號1-3 、2- 3 、3-3 所示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為82年5 月19日(分 見旗簡卷第12頁、第16頁、第19頁、第40頁、第46頁、第51 頁、第60頁至第68頁)。
七、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 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 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第3 項各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劉○就如附表編號1-1 、1-2 、2-1 、2-2 、 3-1 、3-2 所示不動產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債權 均不存在之事實,經被告林劉瑞雪等3 人於104 年3 月5 日



在受命法官前所自認(見本院卷第50頁),復被告林劉瑞雪 等3 人並未證明上開自認與事實不符,亦未經他造同意撤銷 前揭自認,是其等於言詞辯論期日改稱:被告邱發英會同意 讓劉○設定抵押權,一定是有存在借貸關係,不容隨便否認 債權非真實而不存在云云(見本院卷第131 頁),欲撤銷其 等所為之前開自認,無從憑採。循此,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 ,既經被告林劉瑞雪等3 人自認在卷,原告就此已無庸舉證 ,而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朱陳玉桂雖以上詞置辯,惟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 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之一種,於該抵押權擔保期間,須有擔 保之債權存在,倘擔保債權並未發生,其抵押權即失所附麗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朱陳玉桂固抗辯其對被告邱發英之債權真實存在云云,然其 就此法律關係之存在,迄未提出任何具體證據以實其說,佐 以我國經濟貿易往來之關係與態樣複雜多樣,提供不動產予 他人設定抵押權,核與雙方間真實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否,並 無必然關聯,被告朱陳玉桂空言辯稱其債權存在云云,不足 採信。
八、綜上,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林劉瑞雪等3 人、朱陳玉桂就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抵押權設定,所擔保對被告邱發英之債權均 不存在,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如附表所載各該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各該抵押權俱 失所附麗,是原告併予代位被告邱發英請求被告林劉瑞雪等 3 人、朱陳玉桂應分別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亦屬有據,當予准許。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表:
┌──┬──────────────┬────────────────┐
│編號│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標的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
│ │----------------------------├───────┬────────┤
│ │登記權利人 │存續期間 │設定登記日期 │
│ │ ├───────┼────────┤
│ │ │設定權利範圍 │字號 │
├──┼──────────────┼───────┴────────┤
│1-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 │最高限額60萬元 │
│ │地號土地 ├───────┬────────┤
│ │----------------------------│81年8 月25日至│81年8 月31日 │
│ │劉○ │82年8 月24日 │ │
│ │ ├───────┼────────┤
│ │ │十八分之一 │○登字第012507號│
├──┼──────────────┼───────┴────────┤
│1-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 │最高限額40萬元 │
│ │地號土地 ├───────┬────────┤
│ │----------------------------│81年9 月8 日至│81年9 月10日 │
│ │劉○ │82年9 月7 日 │ │
│ │ ├───────┼────────┤
│ │ │十八分之一 │○登字第013092號│
├──┼──────────────┼───────┴────────┤
│1-3 │高雄市○○區○○段0000-0000 │40萬元 │
│ │地號土地 ├───────┬────────┤
│ │----------------------------│82年2 月20日至│82年1 月20日 │
│ │朱陳玉桂 │82年5 月19日 │ │
│ │ ├───────┼────────┤
│ │ │十八分之一 │○登字第000914號│
├──┼──────────────┼───────┴────────┤
│2-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 │最高限額60萬元 │
│ │地號土地 ├───────┬────────┤
│ │----------------------------│81年8 月25日至│81年8 月31日 │
│ │劉○ │82年8 月24日 │ │
│ │ ├───────┼────────┤
│ │ │十八分之一 │○登字第012507號│
├──┼──────────────┼───────┴────────┤
│2-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 │最高限額40萬元 │
│ │地號土地 ├───────┬────────┤
│ │----------------------------│81年9 月8 日至│81年9 月10日 │




│ │劉○ │82年9 月7 日 │ │
│ │ ├───────┼────────┤
│ │ │十八分之一 │○登字第013092號│
├──┼──────────────┼───────┴────────┤
│2-3 │高雄市○○區○○段0000-0000 │40萬元 │
│ │地號土地 ├───────┬────────┤
│ │----------------------------│82年2 月20日至│82年1 月20日 │
│ │朱陳玉桂 │82年5 月19日 │ │
│ │ ├───────┼────────┤
│ │ │十八分之一 │○登字第000914號│
├──┼──────────────┼───────┴────────┤
│3-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 │最高限額60萬元 │
│ │地號土地 ├───────┬────────┤
│ │----------------------------│81年8 月25日至│81年8 月31日 │
│ │劉○ │82年8 月24日 │ │
│ │ ├───────┼────────┤
│ │ │九分之一 │○登字第012507號│
├──┼──────────────┼───────┴────────┤
│3-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 │最高限額40萬元 │
│ │地號土地 ├───────┬────────┤
│ │----------------------------│81年9 月8 日至│81年9 月10日 │
│ │劉○ │82年9 月7 日 │ │
│ │ ├───────┼────────┤
│ │ │九分之一 │○登字第013092號│
├──┼──────────────┼───────┴────────┤
│3-3 │高雄市○○區○○段0000-0000 │40萬元 │
│ │地號土地 ├───────┬────────┤
│ │----------------------------│82年2 月20日至│82年1 月20日 │
│ │朱陳玉桂 │82年5 月19日 │ │
│ │ ├───────┼────────┤
│ │ │九分之一 │○登字第000914號│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