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趙子康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志盛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一、原告即反訴被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
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 萬元,應徵裁判費55,450元
,扣除原繳之50,500元,尚應補繳4,950 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