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4號聲 請 人 周文祥代 理 人 葛孟靈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蘇志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洪瑞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張簡旭文、張誌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消 債清第8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 憑。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後,屬於清算財團之 財產除友邦人壽保單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104年 2月26日切結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保誠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附卷可佐 。而友邦人壽之保險契約已於100年7月25日到期屆滿,有聲 請人為受益人之滿期保險金57,908元,業經該保險公司解繳 到院,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公告確定,債權人並無異議, 已由本院實施分配在案,有分配表、各債權人之匯款入帳聲 請書、本院發還案款通知單等在卷可稽。上開情形經本院於 104年4月2日依同條例第101條所規定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 人皆同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雄院隆103司執消債清 立一字第124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三、綜上,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即已分配完結,而應終結清算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