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雲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洪美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劉邱素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徐貴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傅卄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莊張金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羅榮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月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 消債清字第143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9日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 狀稱名下僅有機車與保險,機車屬日常生活代步交通工具, 爰不予處分,而債務人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查 詢結解約金僅新台幣2686元,無處分實益,且經本院以院內 系統查詢,均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 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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