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441號
KSDV,103,司執消債更,441,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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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美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1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租屋居住,需與哥哥共同扶養母親許月鶴。次查債務人 現仍任職於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據103年4月至104年3 月薪資單計算,加計年終獎金與季獎金,扣除勞健保費等扣 項後,平均實際可支配收入為新台幣(下同)30,683元,此 有債務人104年4月23日陳報狀之薪資單附卷可稽,以上並有 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債 務人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11,185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 共計約42,111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 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 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雖因一人租屋,負擔房屋費用 較高,惟其自陳之每月16,544元仍屬過高,宜以13,500元 為上限,其餘部分超出必要費用範圍,不符本法精神,另 其自陳母親扶養費5,500元,核以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11,185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 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匯豐商業銀行 │ 41362 │ 1.47% │ 164 │
├──────────┼──────┼─────┼──────┤
│聯邦商業銀行 │ 24718 │ 0.88% │ 98 │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192019 │ 6.83% │ 764 │
├──────────┼──────┼─────┼──────┤
│凱基商業銀行 │ 186209 │ 6.62% │ 741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179262 │ 6.38% │ 714 │
├──────────┼──────┼─────┼──────┤




│日盛商業銀行 │ 745496 │ 26.51% │ 2966 │
├──────────┼──────┼─────┼──────┤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181130 │ 6.44% │ 720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317012 │ 11.27% │ 1261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944441 │ 33.59% │ 3757 │
├──────────┼──────┼─────┼──────┤
│債權總額 │ 2,811,649 │每期金額 │ 11,185 │
├──────────┼──────┼─────┼──────┤
│清償成數 │ 約28.64% │清償總額 │ 805,32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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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