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323號
KSDV,103,司執消債更,323,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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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永縉
代 理 人 吳文豊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租屋居住,與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民國94年次) ,配偶許子晴無工作收入,故債務人須負擔扶養配偶與子女 之責任,其女因有中樞性早熟之情形,需長期自費施打針劑 。次查,債務人現於私立高英工商擔任體育老師,依據該校 於104年3月10日高英(人)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之 債務人103年全年度薪資資料計算,加計年終獎金,扣除勞 健保費等扣項後,平均實際可支配收入為53,406元,雖債務 人具狀稱目前領有之導師費新台幣(下同)7,000元與工作補 助(教練費)5,000元非固定薪資收入,日後學期恐無法繼續 領有,上開高英工商之函文亦函覆稱導師職務確非固定擔任 ,無法答覆債務人104年度是否得繼續領有導師費,惟本院 仍認宜以上開金額認定債務人收入,對債權人保障較優,以 上有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債務人103年12月31日陳報之診斷證明書暨薪資單、債務 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11,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一台1995年份之汽車 ,年逾20年,堪認無剩餘價值,另其名下三商美邦人壽保 單解約金僅4926元,亦無清算價值,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依據本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49號 裁定意旨所揭示之標準,參酌高雄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因認必要生活費為債務人與配偶個人生活費上 限各為9400元,子女扶養費(含醫療費)上限12000元, 另租金支出9400元,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53,406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 出後,每月11,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 五之四以上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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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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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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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商業銀行 │ 144826 │ 5.72% │ 629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24705 │ 8.88% │ 977 │
├──────────┼──────┼─────┼──────┤
│甲○(台灣)商業銀行│ 15744 │ 0.62% │ 68 │
├──────────┼──────┼─────┼──────┤
│凱基商業銀行 │ 180057 │ 7.11% │ 782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324206 │ 12.81% │ 1409 │
├──────────┼──────┼─────┼──────┤
│保證責任第三信用合作│ 555100 │ 21.93% │ 2412 │
│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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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181003 │ 7.15% │ 787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369980 │ 14.61% │ 1607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72462 │ 2.86% │ 315 │
├──────────┼──────┼─────┼──────┤
│良京實業公司 │ 463572 │ 18.31% │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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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總額 │ 2,531,655 │每期金額 │ 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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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成數 │ 約31.28% │清償總額 │ 7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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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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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