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34號
KSDV,101,重訴,134,20150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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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坤寶
送達代收人 吳坤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鬧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
3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5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且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 答表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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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