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緝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忠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128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盧忠孝及蔡承霖(業經另案判決確定) 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及持有,竟均意圖 營利,分別或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聯絡,以內裝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 00號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以新臺幣(下同)500 元 至1000元不等之代價,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郭明 賢、李彥福及吳存寶(各次買賣對象、販賣時間、販賣地點 、種類、數量及交易金額均如附表所示)。嗣經警實施通訊 監察及跟監埋伏,並於㈠102 年5 月22日下午2 時30分許, 在高雄市前鎮區○○○路00巷0 ○0 號查獲被告盧忠孝,並 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包(毛重共計公26.34 公克 )、電子磅秤1 台、空夾鏈袋1 包、含門號0000000000號手 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 號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 支、現金新臺幣5 萬2400元及玻璃球吸食器等物。㈡102 年5 月22日下午3 時 2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查獲被告蔡承霖,並 扣得含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 支。因認被告盧忠孝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盧忠孝業於104 年5 月7 日死亡,有查捕逃犯作業 查詢報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訴緝卷第2 至4 頁) 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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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地│行為人│方 式 │種類及數量│交易金額 │
│ │ │點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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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郭明賢 │102 年5 月6 │盧忠孝│郭明賢先以電話撥│甲基安非他│1000 元 │
│ │ │日晚間6 時38│蔡承霖│打0000000000號行│命1包 │ │
│ │ │分許,在郭明│ │動電話與蔡承霖聯│ │ │
│ │ │賢高雄市大昌│ │繫,經郭明賢表示│ │ │
│ │ │一路住處樓下│ │「1 」即欲購買 │ │ │
│ │ │ │ │1000元之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毒品後,雙方│ │ │
│ │ │ │ │約定左述時間及地│ │ │
│ │ │ │ │點見面,並依約由│ │ │
│ │ │ │ │盧忠孝前往交付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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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郭明賢 │102 年4 月26│盧忠孝│郭明賢先以電話與│甲基安非他│1000元 │
│ │ │日晚間9 時10│蔡承霖│盧忠孝聯繫,並表│命1包 │ │
│ │ │分許,在郭明│ │示欲購買甲基安非│ │ │
│ │ │賢高雄市大昌│ │他命毒品後,由盧│ │ │
│ │ │一路住處樓下│ │忠孝指示蔡承霖與│ │ │
│ │ │ │ │郭明賢聯繫交易細│ │ │
│ │ │ │ │節,嗣郭明賢撥打│ │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與蔡承霖聯繫│ │ │
│ │ │ │ │,經郭明賢詢問「│ │ │
│ │ │ │ │是一嗎」即確認所│ │ │
│ │ │ │ │欲購買之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毒品數量後,│ │ │
│ │ │ │ │雙方約定左述時間│ │ │
│ │ │ │ │及地點見面,並依│ │ │
│ │ │ │ │約由蔡承霖前往交│ │ │
│ │ │ │ │付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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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彥福 │102 年4 月3 │盧忠孝│李彥福先以電話撥│甲基安非他│500元 │
│ │ │日下午4 時7 │ │打0000000000號行│命1 包 │ │
│ │ │分許,在高雄│ │動電話與盧忠孝聯│ │ │
│ │ │市三民區大順│ │繫,經李彥福表示│ │ │
│ │ │路與九如路附│ │「要跟你處理五百│ │ │
│ │ │近某民宅 │ │」即欲購買500 元│ │ │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毒│ │ │
│ │ │ │ │品後,雙方約定左│ │ │
│ │ │ │ │述時間及地點見面│ │ │
│ │ │ │ │,並依約由盧忠孝│ │ │
│ │ │ │ │前往交付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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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吳存寶 │102 年5 月6 │盧忠孝│吳存寶先以電話撥│甲基安非他│1000元 │
│ │ │日下午5 時48│蔡承霖│打0000000000號行│命1包 │ │
│ │ │分許,在國道│ │動電話與蔡承霖聯│ │ │
│ │ │一號高速公路│ │繫,經吳存寶表示│ │ │
│ │ │高雄市九如一│ │「2 啊」即欲購買│ │ │
│ │ │路交流道旁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毒品後,雙│ │ │
│ │ │ │ │方約定左述時間及│ │ │
│ │ │ │ │地點見面,並依約│ │ │
│ │ │ │ │由蔡承霖前往交付│ │ │
│ │ │ │ │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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