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89號
KSDM,104,訴,189,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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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冠華
選任辯護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冠華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顏冠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被告坦承被訴販賣、轉讓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罪犯 行,核與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證據方法相符,遂認其所涉前 開犯罪嫌疑重大,又參以其所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均 為法定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伴隨本件8 次犯行 而可能遭受之刑事處罰甚重,有相當理由足認會因規避刑罰 而有逃亡之虞,遂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衡酌本案尚 未審結,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為確保日後審判程 序之順利進行,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6 月26日 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葉育宏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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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