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512號
KSDM,104,聲,2512,201506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王永龍
具 保 人 謝欣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欣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王永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具保人謝欣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 元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538 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4 年1 月8 日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各 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 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 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 告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及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 證書各2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 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