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陳福雄
具 保 人 莊珍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珍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陳福雄因侵占等案件,經具保 人莊珍莉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仟元後,並經檢察官 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 第513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 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同署通知之送達證書 各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