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713號
KSDM,104,審訴,713,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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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郭淑鳳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7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徐郭淑鳳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2頁背面)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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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