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君皇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05
4號、第5597號、第6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魏君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