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4年度,23號
KSDM,104,侵訴,23,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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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男(代號00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16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男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男於民國102年間某日,在告訴人甲 (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住所(真實地 址詳卷),假藉檢查告訴人甲是否偷穿其姐內褲之機會, 明知告訴人甲未滿14歲,竟基於加重強制猥褻之犯意,隔 著內褲撫摸告訴人甲之下體;又於同年6月底某日,在告訴 人甲之住所,因告訴人甲家事未做完善,將告訴人甲帶 進房間內處罰,並藉處罰之名,基於加重強制猥褻之犯意, 自告訴人甲身後以雙手穿過腋下,捏抓告訴人甲之胸部; 復於同年7月初,在其左營區住處(真實地址詳卷),因處 罰告訴人甲與其姐打架,持棒球棍毆打告訴人甲屁股,並 基於加重強制猥褻之犯意,以棒球棍戳告訴人甲之胸部, 以此滿足自己慾求方式對告訴人甲為猥褻行為得逞。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 歲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 例意旨參照)。又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 目的,是以告訴人之指訴為證據方法,除其指訴須無瑕疵, 且應有查與事實相符之佐證,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 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罪嫌,無 非係以告訴人甲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人之姐戊之證述、高 雄市政府性騷擾防治會調查訪談紀錄及被告書寫之悔過書1 紙為依據。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何對甲強制猥褻之犯行



,辯稱:伊有受告訴人甲之母丙的要求代為管教甲,但 伊只有拿球棒、門簾棍、抓耙子等物打甲的屁股,並沒有 摸甲的下體或胸部,也沒有用球棒戳甲的胸部,伊在管教 甲的時候,甲的媽媽丙、阿姨庚都在場,伊不可能做這 種事,至於悔過書,是伊有一次在管教甲的時候,因為甲 用手擋,伊撥開甲的手,那時有不小心碰到甲的胸部,伊 在和解時這樣講,律師就叫伊照他念的寫悔過書,所以伊才 會在悔過書寫說對不當體罰甲及碰觸胸部、命甲脫掉外褲 打屁股等行為深感抱歉,並不是承認伊有摸甲的胸部等語 。經查:
(一)本件告訴人甲(90年1月生)於102年間係未滿14歲之人, 被告與告訴人甲之阿姨庚為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於 102年間,曾數次受甲之母丙所託,在告訴人甲或被告之 住處,以棍棒打手心或臀部之方式體罰甲等節,業經被告 供認屬實(本院侵訴卷第14至15頁),核與證人丙、庚於 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本院侵訴卷第45頁反面至50頁 反面、第51至55頁反面),並有告訴人甲之全戶戶籍資料 與己身一親等資料在卷可查(偵卷彌封信封袋內),上情固 堪認定。
(二)告訴人甲指稱:被告於102年間,在伊或被告住處房間內以 棍棒體罰伊後,另有撫摸伊胸部、下體,及以球棒戳胸部之 行為等語,其歷次指述之內容如下:
1.其於102年9月18日警詢中,指稱:伊被被告性騷擾,詳細時 間伊不記得,地點在被告家的客房、以及伊住處伊和姊姊的 房間,伊遭被告以手抓及用球棒戳胸部,(被告以手抓胸部 ,造成你心裡不舒服的次數有幾次?)詳細次數伊不記得了 ,但伊印象中有2次,除了用手抓胸部外,還有用球棒體罰 伊時戳伊的胸部,次數是1次,伊覺得被告是故意這樣做的 所以覺得很不舒服,伊不記得被告每次抓伊胸部及用棒球棒 戳胸部的時間,用手抓伊胸部是2次,用棒球棒戳伊胸部是1 次,地點在伊住處房間等語(警卷第8至11頁)。 2.嗣於102年10月25日警詢中,則指稱:第一次發生的地點是 在伊家,當時被告是在房間裡面用手碰觸伊的胸部,(員警 問:你於第一次筆錄中陳述在你家遭嫌疑人甲男以手觸碰胸 部及在甲男家遭其體罰時,有用棒球棒戳你的胸部,分別發 生的時間為何?)第一次是在伊家,時間是在102年6月底, 詳細時間伊已經記不清楚了,當時是因為伊的媽媽叫他來伊 家管教伊,但是他在管教的過程中有在房間裡碰觸到伊的胸 部,第二次是102年07月初,詳細時間伊也不記得了,媽媽 帶伊過去甲男家裡,當時他叫伊把外褲脫掉,用棒球棒打伊



的屁股,並且用棒球棒戳伊的胸部,被告102年6月底碰觸伊 的胸部時是用徒手抓的,伊被他抓的時候愣住了,所以不知 道他抓了多久,但是伊可以確定有超過5秒鐘等語(警卷第 12至14頁)。
3.於102年12月12日高雄市性騷擾防治會調查訪談中,又指稱 :(訪談人問:請問102年6月底你姨丈在你家處罰你時,媽 媽有無在場?)伊的媽媽當時在客廳,被告叫伊到房間把門 關上,先叫伊把褲子脫掉,然後就拿起房間的衣架打伊屁股 ,後來站在伊後面伸出2隻手往胸部緊抓,說這是懲罰伊的 方式,伊當時不敢呼救,因為怕伊叫出聲他會抓的更用力, 而且縱使媽媽聽到,可能媽媽不知道伊在叫什麼,會被被告 勸離,然後伊可能又會被他抓或者被他打,被告抓完伊後, 只說叫我乖一點就離開了;(訪談人問:請問102年7月初你 姨丈在他家懲罰你時,你媽媽當時有無在場?)在被告住處 時,媽媽本來在客廳,被告叫伊到他兒子的玩具間處罰,他 當時也是叫伊先把褲子脫掉,只剩內褲,但是如果媽媽沒有 叫他檢查伊有沒有穿內褲,他就不會說要檢查伊有沒有穿內 褲,只是要伊把外褲脫掉,當天他直接拿他兒子的棒球棍打 伊屁股,然後又把棒球棍倒過來用較細的那一端(手抓的位 置)戳伊胸部,總共戳2下等語(見高雄市政府性騷擾防治 會調查訪談紀錄,偵一卷彌封信封袋內)。
4.於102年12月16日檢察官偵訊中,則指稱:第一次是在伊戶 籍地,是今年(102年)6月底的事情,確切日期忘記了,是 在晚上的時候,伊跟兩個姐姐要負賣掃地及洗碗等家務事沒 有做好,媽媽就叫被告來,他先把伊帶進去伊跟姐姐的房間 處罰,叫伊脫下外褲,用掛門簾的棍子打伊的屁股,打完之 後他就抓伊的胸部,當時他人在伊的後面,伊的手臂沒有閉 的很緊,被告的兩隻手就從伊的腋下穿出來,兩隻手抓伊的 胸部,他的兩隻手手掌打開捏抓住伊的胸部,大概持續了4 、5秒左右,抓完之後才說這是一種處罰,然後他就出去了 ,(檢察官問:筆錄中陳述被告來檢查妳有沒有穿內褲是指 這一次嗎?)不是,是很久之前,是伊的媽媽叫被告來檢查 的,是伊小學5、6年級的時候,當時因為姐姐的內褲不見了 ,伊的媽媽以為是伊偷穿的,然後她叫被告來檢查,被告在 廚房叫伊脫下外褲,看伊是不是穿姐姐的內褲,檢查完以後 發現不是就叫伊穿上褲子,(檢察官問:檢查內褲那次有摸 妳嗎?)他有摸伊的下體,就是摸伊陰道那裡,被告的手沒 有伸進去,他隔著內褲摸,他面對伊,然後手伸出來摸伊下 面,也沒有說什麼話,他摸完後就說檢查完了,就叫伊穿上 褲子,這件事也是發生在伊的戶籍地,也是在今年(102年



)發生的,是在伊小學6年級的時候,要畢業前幾月我忘記 了,(檢察官問:是否還有用棒球棍戳妳胸部?)有,這次 是在被告左營那裡的家,是今年(102年)7月初發生的事情 ,也是在晚上發生的,那天被告叫伊跟媽媽把在做手工的貨 拿過去被告的家,後來被告回來的時候,他說伊對伊姐姐不 禮貌,因為伊那天跟兩個姐姐打架,他就拿著伊弟弟的棒球 棍,把伊帶到弟弟的玩具間,就叫伊脫下外褲打伊屁股,伊 的媽媽有看到伊被被告打屁股,只是打完之後伊的媽媽就離 開了,被告就拿棒球粗的那端,用細的那端戳伊一邊胸部, 但是哪一邊伊不記得了,他戳了幾下伊也不記得了,他戳完 之後伊走出房間,跟媽媽弄完東西就回去了,(檢察官問: 他檢查妳內褲是在抓妳胸部之前嗎?)對,但是多久以前忘 記了,(檢察官問:被告碰妳的身體就這三次嗎?)對,沒 有別次了等語(偵一卷第10至11頁反面)。 5.於103年12月22日檢察官偵訊中,又指稱:(檢察官問:之 前偵訊陳稱被告沒有經過你的同意摸你,總共是有三次?) 是,(檢察官問:是否記得時間?)伊都忘記了,(檢察官 問:可否大概陳述這三次的情形及時間?)第一次是被告要 伊脫褲子打屁股,地點是在伊的住處,伊跟姐姐的房間,被 告拿抓耙子打伊的屁股,只有這樣而已;第二次是在被告家 中,被告就用棒球棒的後端戳伊胸部;第三次也是在伊住處 的騎樓那邊,被告叫伊脫下褲子,說要檢查伊的內褲,然後 就摸伊的下體,(檢察官問:之前為何陳稱檢查內褲是很久 以前的事情?)有一些是以前,有一些是那個時候,(檢察 官問:現在年齡?)已經升國二了,(檢察官問:方才陳稱 的這三次是在何時發生?)都是在去年,(檢察官問:之前 為何陳稱檢查內褲是你小學5、6年級的事情?)對,就是小 學5、6年級的事情,(檢察官問:小學5、6年級怎麼會是去 年的事情?)伊也忘記了,(檢察官問:這三次除了你跟被 告以外,有無其他人在場?)在被告他們家那次,媽媽有看 到伊被打屁股,但是媽媽後來就出去了,所以她沒有看到他 戳伊胸部,(檢察官問:方才所述的第一次是在你住處,被 告打你,為何之前陳稱被告用門簾的棍子打你,現在卻說抓 耙子打你?)對,是用門簾的棍子,(檢察官問:被告打完 你後有沒有做其他的動作?)沒有,(檢察官問:之前為何 陳稱被告打你以後還有抓你的胸部?)他有抓伊胸部,(檢 察官問:怎麼抓?)用手從後面抓,然後手伸到前面抓伊胸 部,(檢察官問:被告用一支手還是兩支手?)一開始一支 手,後來用兩支手,(檢察官問:抓胸部這次,被告有沒有 脫你褲子打屁股?)有,(檢察官問:被告用棒球棍戳你胸



部,是在被告家中?)是,(檢察官問:那是怎麼樣的棒球 棍?)弟弟在玩的棒球棍,(檢察官問:被告用棒球棍戳你 兩邊的胸部?)是等語(偵二卷第19至21頁)。 6.再於104年6月10日本院審理中,則指稱:伊平常都叫被告姨 丈,伊覺得被告很恐怖,(辯護人問:為什麼?他曾經對你 做過什麼事嗎?)他之前有揍伊姊妹三人,在伊小的時候, 伊忘記是民國幾年,(辯護人問:除了揍妳以外還有無其他 的?)踹伊,(辯護人問:除揍你、踹你以外還有無其他的 ?)抓伊頭髮去撞牆壁,(辯護人問:除了你剛說的這些動 作以外,還有無其他的?)沒了,(辯護人問:那妳之前在 警察局曾經說過被告有摸過妳的下體,有這件事嗎?)有, (辯護人問:被告怎麼摸?)就是……(遲疑不定),伊不 知道怎麼說,(辯護人問:是在妳大概幾歲的時候?)小五 、小六那期間,因為那時候媽媽管不動伊,就叫被告來管教 ,好像是因為伊有一次穿姊姊他們的內褲,被告就來幫伊檢 查,然後就這樣摸,摸多久伊忘記了,時間短,(辯護人問 :除了這件事以外還有無其他的?)沒有,(辯護人問:那 妳為什麼在警察局說,在102年6月底的時候,被告曾經用手 抓妳的胸部,為什麼這麼說?)有啊,(辯護人問:那妳剛 剛為什麼說沒有呢?)因為伊忘記了,(辯護人問:妳能否 敘述一下這件事情?)這件事情的經過伊完全忘記了,(辯 護人問:還有無發生被告接觸你身體的事情?)有,就是用 棒球棍戳胸部,戳多久伊不知道,時間是快吧,(辯護人問 :被告對妳做這三次的動作,有沒有對妳說甚麼話?)伊忘 記他說什麼,被告會把伊帶到旁邊處罰,(檢察官問:就是 只有你們兩個人在嗎?)是的,伊的媽媽都在客廳,沒有親 眼看到被告怎麼處罰伊,(檢察官問:妳為什麼發生這些事 情沒有想說要跟你媽媽反應一下?)就不敢,(檢察官問: 不敢的原因是什麼?)伊也不知道,(檢察官問:是你覺得 跟媽媽講也沒有用嗎?還是怕再被打或再被騷擾?)不知道 ,(辯護人問:妳說被告第一次檢查妳的內褲是在誰的家裡 ?)伊的媽媽家,(辯護人問:那次是隔著內褲摸妳,還是 直接摸妳的下體?)直接摸,(辯護人問:可是為何妳之前 講隔著內褲摸?)咦?(語氣遲疑)那伊忘記了,(辯護人 問:到底是哪一種?)隔著內褲吧,(辯護人問:第二次是 在哪個地點?)被告家,(辯護人問:第三次是在哪個地點 ?)伊忘記了,(審判長問:妳剛說被告要檢查妳的內褲才 摸妳的下體,被告當時是怎麼摸,能否形容一下?)伊不知 道要怎麼形容,(審判長問:當時被告要妳脫掉外褲,要檢 查妳的內褲有沒有穿錯,是不是?)應該吧,(審判長問:



當時被告要妳把外褲脫掉,要檢查妳的內褲,是這個意思嗎 ?)是的,(審判長問:因為妳講的不是很確定,時間也不 是很確定,能否再把當時情況再敘述一下?妳說被告摸妳下 體那次是什麼時間?)六月底,(被告摸妳下體那次是民國 幾年,因為妳之前都沒有講說是什麼時間,但妳剛又說是在 六月底?)有一次伊講六月底啊,(但是摸下體的那次不是 妳之前講說六月底的那次?)(沈默不語),(審判長問: 對於被告摸下體的那次,當時詳細情形是怎麼樣?)因為那 時伊不乖,媽媽叫被告來,不知道怎樣說要檢查內褲,就有 摸,(審判長問:妳剛說被告有要妳把外褲脫掉?)是的, (審判長問:然後被告就怎麼樣?)就有摸,(審判長問: 摸幾下?)伊忘記了,(審判長問:摸的時間很短,還是摸 一下就走了,還是手一直放在妳的下體?)短的,就摸一下 ,(審判長問:妳當時怎麼反應?)伊那時沒什麼反應,因 為伊不知道怎麼講,(審判長問:被告說曾經他有因為要處 罰你,妳把手擋在胸前,他要把妳手打開而摸到妳的胸部, 有這件事嗎?)伊有擋,被告有因要把伊撥開而摸到伊的胸 部,(審判長問:妳說所謂摸胸部,是指說被告要把妳手拉 開而摸到的嗎?)因為伊那時候有擋,(審判長問:妳講被 告摸妳的胸部,是不是因為被告要把妳的手拉開而摸到胸部 ?)他是用棒球棍戳,(審判長問:被告有無從妳背後伸手 從妳腋下抓妳的胸部過?)有,(審判長問:為什麼被告會 這樣做?)伊不知道,(審判長問:當時被告是站在你後面 抓妳胸部不放,還是只站在你後面摸妳的胸部?)就站在伊 後面抓,(審判長問:有沒有抓著你不放?)沒有,(審判 長問:妳說被告用球棒戳妳的胸部,是戳幾下?)伊忘記了 ,(審判長問:是戳了就離開是不是?)對,戳完就離開, (審判長問:還是有用棒球棒撥弄你的胸部?還是用戳的而 已?)就用戳的等語(本院侵訴卷第38頁反面至45頁反面) 。
(三)綜析告訴人甲前開證詞,其就被告究於何時、何地、對其 為上開猥褻行為之情節如何,實均有多處前後矛盾或模稜不 清、或不能認為係猥褻行為之處:
1.就公訴意旨起訴被告於102年間某日在告訴人甲住處撫摸其 下體部分,告訴人甲於第一次、第二次警詢及性騷擾防治 會調查訪談中,均未提及被告尚有撫摸其下體一事;嗣於第 一次偵訊、第二次偵訊中,告訴人甲方指訴被告有利用檢 查內褲之機會撫摸其下體,但卻對被告撫摸其下體之時間前 後供述不一,經檢察官質以此情時,即稱:伊忘記了等語( 偵一卷第10頁反面,偵二卷第19至20頁)。而就公訴意旨起



訴被告於102年間6月底某日在告訴人甲住處撫摸其胸部部 分,告訴人甲於第一次警詢表示曾遭被告撫摸胸部二次, 時間不記得等語(警卷第10頁);嗣於第二次警詢、第一次 偵訊及性騷擾防治會調查訪談時,則改稱被告曾於102年6月 底撫摸其胸部一次等語(警卷第13頁,偵二卷第10頁,訪談 記錄第1頁);但在第二次偵訊中,告訴人甲在檢察官訊問 之初,並未陳述被告有何撫摸其胸部之情事,甚至在檢察官 詢問被告在打完伊後有無其他動作時,仍稱:沒有等語,經 檢察官再質以為何先前曾表示被告有撫摸其胸部時,方被動 陳稱:被告有抓伊的胸部等語(偵二卷第19至20頁)。嗣後 在本院審理中,告訴人甲原本更全未陳述被告對其有何猥 褻之行為,僅稱被告有對其體罰等語,經辯護人再次詢問被 告有無其他行為,告訴人甲仍稱:沒了等語,嗣辯護人質 以為何其在警詢中稱被告曾撫摸其下體乙事後,方被動且模 糊回答:有,伊不知道怎麼說等語,但就案發時間、被告撫 摸其下體時係隔著內褲或直接撫摸等節,仍與先前之證述矛 盾,回答時並多有語氣遲疑不定甚或沈默不語之情形;其後 辯護人再詢問除撫摸下體外,被告尚有無其他行為,告訴人 甲仍稱:沒有等語,辯護人再次質以為何其在警詢中又曾 指訴被告曾撫摸其胸部乙事後,才又被動回答:有啊,剛剛 說沒有是忘記了,但這件事的經過伊完全忘記了等語(本院 侵訴卷第39頁至40頁、第42頁反面、第43頁反面),其指述 仍然模糊。本件告訴人甲在案發當時係小學六年級,嗣於 偵審中則已為國中生,雖其身心發展未臻成熟,但應已有一 定之智識及表達能力,而若依甲所言,上開情事均發生於 102年間,則告訴人甲製作警詢、偵訊筆錄及訪談記錄之時 間均距離案發時間不遠,應屬記憶猶新,但其當時陳述被告 為猥褻行為之大概時間、地點、次數、及案發當時情節如何 時,卻已經有多處含糊不清及前後不一之處,嗣於本院審理 中證述時,甚至就被告究竟有無對之為猥褻行為等節,前後 亦有矛盾。按人類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有其能力上之限制 ,未必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所發生或經歷的事實能機械 式無誤地捕捉,現代認知心理學已明瞭記憶是一個建構與重 組的結果,記憶會依據原有的認知架構去重新建構,也就是 不停地按照後來加上的訊息去修改前面的「真相」。觀諸告 訴人甲前揭證詞之增減反覆,更證明上開記憶的可塑性, 除其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扭曲失真外,甚至原本模糊的證述 因詢問者添加新事實及細節而變形轉樣,其證詞實已有重大 瑕疵可指。
2.況告訴人甲雖於警詢、偵訊、訪談及本院審理中均指稱:



被告有一次用棒球棒體罰伊之後,有用棒球棒戳伊的胸部等 語。惟按所謂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 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 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告訴人甲於訪談 及本院審理中係證稱:被告拿棒球棍打伊屁股後,把棒球棍 倒過來,用細的那端戳伊的胸部,戳了兩下;被告用棒球棒 戳的時間很快,戳了就離開,就用戳的而已等語(前揭訪談 紀錄第2頁,本院侵訴卷第40頁、第45頁正反面),則依告 訴人甲之指述,被告當時係以棒球棒體罰甲,處罰完後以 球棒戳甲胸膛後隨即離去,則被告上開行止能否認為係基 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而為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行為,抑或僅 係在指責、體罰甲之一環,實非無疑,此部分亦難僅因告 訴人甲前揭指述,即遽認被告有強制猥褻之犯行。(四)再者,證人即告訴人之母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處罰甲 ○時伊都會在場,被告處罰完小孩後帶去房間,伊也會進去 看,(被告問:我打完孩子後,會叫她們進去房間內坐在那 裡,跟她們講為什麼要處罰?)有,你有跟伊說等語(本院 侵訴卷第49至50頁);證人即告訴人之阿姨庚於本院審理中 則證稱:當被告處罰甲時,伊都會全程在場,被告在房間處 罰甲時也沒有關門等語(本院侵訴卷第54至55頁);證人即 告訴人之姊戊則證稱:如果伊三個人一起被處罰,是在客廳 ,大家都在場,如果妹妹(即甲)被單獨帶去處罰,伊阿姨 (庚)跟媽媽(丙)就在客廳聊天,大概過個5分鐘還10分 鐘沒有出來,他們才會去問等語(本院侵訴卷第57頁反面) 。綜合證人丙、庚、戊前揭證述,被告處罰甲之地點或在客 廳,或在開放式房間內,且證人丙、庚○仍不時會前往關注 ,則被告在此種情形下,是否可一而再、再而三地對甲為猥 褻行為得逞,甲復為何從未向其母及阿姨表示不快或求援之 意,均容有疑問。再參以證人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 告訴人甲從小就不乖,常常被打,甲會怕被告,有點不服他 的管教;因為甲都不聽伊的話,才會請被告代為管教,被告 管小孩比較嚴格,發生事情後伊就自己管教女兒,她們反而 越叛逆,她們偶爾會看心情騙人等語(偵二卷第14頁,本院 侵訴卷第47頁反面、48頁、49頁反面、50頁反面),證人戊 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伊姊妹被被告處罰的原因都是因為甲 做錯事,連伊都要被連帶處罰等語(本院侵訴卷第56頁反面 ),足見被告與告訴人甲○之關係並非良好,則告訴人甲對 於被告所為不利之指述,是否尚有其他利害關係之考量,亦 非完全無疑。
(五)至證人戊雖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另證稱:甲曾說被告摸她胸



部,後來伊就有在FB上PO文;甲有說過被告摸她胸部及用球 棒戳胸部,好像也有講過被告摸她下面等語(偵一卷第20至 21頁,本院侵訴卷第60頁正反面)。但證人戊所稱被告涉嫌 猥褻甲一事,並非證人親身見聞,而係聽聞自甲所述,又甲 於偵審中對於本件性侵害案情之陳述,有明顯瑕疵可指,業 如前述,則戊得自甲之傳聞轉述,當亦無從作為認定被告有 罪之論據。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在悔過書上自承有碰觸甲 之胸部云云,但查,被告與甲及丙和解時固有簽寫悔過書, 其上載明「本人甲男就不當體罰申訴人甲○及碰觸其胸部, 命其脫掉外褲打屁股等行為甚感抱歉並亦甚感悔悟」等語, 有悔過書乙紙在卷可查(偵一卷彌封信封袋內),但所謂「 碰觸其胸部」具體所指為何,並不清楚,被告就此供稱:伊 在和解時說伊是手去撥到甲,對方就叫伊照他講的寫,但伊 並沒有承認有摸甲,那是伊拿棒球棒打甲屁股那次,甲把手 擋在胸部前面,伊將甲的手撥開,才有一點撥到甲的胸部等 語(本院侵訴卷第62頁反面、第64頁反面至65頁),核之告 訴人甲證稱:(審判長問:被告說曾經他有因為要處罰你, 妳把手擋在胸前,他要把妳手打開而摸到妳的胸部,有這件 事嗎?)伊有擋,有此事等語(本院侵訴卷第44頁反面), 足見被告辯稱:伊簽立悔過書的意思是針對不小心碰到甲胸 部部分,並非承認有猥褻行為等語,尚非無稽,則前揭悔過 書顯不能認為係被告之自白,自不能為告訴人甲前揭指述之 佐證。本件除告訴人甲前揭有瑕疵之指述外,實無其他積極 證據可證被告確有強制猥褻甲之犯行。
四、綜上,本件告訴人甲就被告對其撫摸下體及胸部犯行之指述 ,有明顯瑕疵可指,而告訴人甲所稱被告以棒球棒戳其胸部 乙節,亦尚難認係屬猥褻行為,證人戊之證述暨被告簽寫之 悔過書,亦不足以補強告訴人甲前揭指述,本件依公訴人所 舉事證,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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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