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智易字,102年度,35號
KSDM,102,審智易,35,2015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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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智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育民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至 同案被告陳逸晉被訴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同案被告柯 德凱、邱維彥楊永凱林敬澔謝詔寓李佳榮劉信宏 被訴部分,則由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智簡字第 16號)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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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