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17號
KSHV,102,重上,17,2015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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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黃克正
      鍾寶龍
      楊黃順娣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余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楊碧藍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楊搓儀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韓行祚
      張紹康
      安希平
      殷洪希
      鄭洪
      徐忠國
      王蓓蓓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王薇薇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王蘭康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龔兆梅王中原之承受訴訟人,而王中原王海榮
      之承受訴訟人)
      王騫若王中原之承受訴訟人,而王中原王海榮
      之承受訴訟人)
      王騫茂王中原之承受訴訟人,而王中原王海榮
      之承受訴訟人)
      江鶩
      呂培華
      薛亞媚
      涂正明(涂春根之承受訴訟人)
      涂德明(涂春根之承受訴訟人)
      涂強明(涂春根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溱卓崇生之承受訴訟人)
      卓群(卓崇生之承受訴訟人)
      卓筠(卓崇生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蘇淑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0 條 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 訴訟代理人有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民事訴訟 法第7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同一當事人概括委任數訴訟代 理人,各訴訟代理人均有為該當事人收受文書送達之權,向 其中一人為送達,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倘各訴訟代理人 收受文書之時間不同,依單獨代理之原則,以最先收到時, 為送達效力發生之時。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前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分別委 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楊黃順娣、楊搓 儀先後委任上訴人楊碧藍駱怡雯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 訴人楊志余先後委任李璧秋駱怡雯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殷洪希先後委任駱怡雯律師、莊進祥律師為其訴訟代 理人;上訴人徐忠國先後委任鄧衍文駱怡雯律師為其訴訟 代理人。然而本院第二審判決先於104 年5 月27日送達鄧衍 文、駱怡雯律師、莊進祥律師,再於同年月28日送達楊碧藍 ,後於同年月29日送達李璧秋等情,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㈥頁346 至350 )。是揆諸首揭說明,以最先 收到時即104 年5 月27日,為送達效力發生之時。復自翌日 (即同年月28日)起算加計20日上訴不變期間,本件上訴期 間至104 年6 月16日屆滿。詎上訴人遲至104 年6 月25日始 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乙情,有上訴人民事上訴理由狀暨其 上本院收文章戳印文可據。足認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 顯已逾20日上訴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附表:
┌─┬──────────────────────────────┐
│一│委任駱怡雯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 │




│ │㈠黃克正
│ │㈡楊黃順娣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
│ │㈢楊搓儀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
│ │㈣楊志余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
│ │㈤楊碧藍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
│ │㈥韓行祚
│ │㈦徐忠國
│ │㈧殷洪希
├─┼──────────────────────────────┤
│二│委任莊進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 │
│ │㈠殷洪希
│ │㈡鍾寶龍
│ │㈢張紹康
│ │㈣安希平
│ │㈤鄭洪
│ │㈥王蓓蓓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
│ │㈦王薇薇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
│ │㈧王蘭康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
│ │㈨龔兆梅王中原之承受訴訟人,而王中原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 │㈩王騫若王中原之承受訴訟人,而王中原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 │王騫茂王中原之承受訴訟人,而王中原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 │呂培華
│ │薛亞媚
│ │涂正明(涂春根之承受訴訟人) │
│ │涂德明(涂春根之承受訴訟人) │
│ │涂強明(涂春根之承受訴訟人) │
│ │張凱溱卓崇生之承受訴訟人) │
│ │卓群(卓崇生之承受訴訟人) │
│ │卓筠(卓崇生之承受訴訟人) │
├─┼──────────────────────────────┤
│三│㈠尚有委任楊碧藍為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 │
│ │ ⒈楊黃順娣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
│ │ ⒉楊搓儀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
│ │㈡尚有委任李璧秋為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 │
│ │ 楊志余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
│ │㈢尚有委任鄧衍文為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 │
│ │ 徐忠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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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