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690號
KSHM,104,聲,690,201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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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崇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崇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曾崇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 年2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曾崇文業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3 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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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