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偉翔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易緝
字第8 號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6878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 訴必備之程式,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甚明。倘上 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2 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 法第367 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又第二審上訴之目 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 現個案之救濟,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判決如何足 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根 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之所出,逐一敘述、記 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判決事實認定之所憑有如何之錯誤,法 律之適用有如何之違誤,形式上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 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始屬合法。上訴理由之敘述,應 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 之問題。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 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 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 ,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 法,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 原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 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是 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 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 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 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09號判決參照)。二、本件原審依被告夏偉翔於原審審理中自白;證人邱南榮、朱 世和於警詢或偵查中之陳述,並參以監視錄影翻拍相片、車 行紀錄查詢結果等物證。認被告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 編號1 至3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方 式,各竊取被害人邱南榮所有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財物等 事實,事證明確,且為累犯。再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努
力工作以賺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竟多次任意以攜帶兇 器、毀壞安全設備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除損及他人財產 權益,對於他人生命及身體安全,亦已構成潛在威脅,實屬 不該,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尚可態度,另審酌被告 於原審審理期間與被害人成立和解,並經被害人具狀請求從 輕量刑,有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在卷可參(詳原審審易緝 卷第39頁、第41頁),暨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法、目的、智識 程度為國中畢業、案發期間無業、目前從事3C鍍膜工作,每 月收入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生活經濟狀況及被害人所 受具體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8 月(3 罪), 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復說明:被告前因公共危 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交簡字第392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3 年12月1 日判決確定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既於5 年內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自不符刑法第74條所 規定得予宣告緩刑之要件。
三、被告雖以:被告於警詢即已自白犯罪,並於偵查及原審審理 時坦承犯行,無耗費司法資源,復依原審認定之情節,被告 損害被害人財產利益為113,200 元,金額非鉅,且亦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並經被害人具狀請求從輕量刑,原審卻量處有 期徒刑8 月(3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對被 告顯然過重,似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有悖 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提出相關量刑輕於被告之另案判 決。然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 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 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 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本件原審已審酌刑法第57 條所列各款犯罪情狀,並斟酌被告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 和解、被害人請求從輕量刑、被害人所受損害等情節,分別 量處被告上開刑期,已屬從輕,難認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 再者,本件定其應執行刑部分,原審並未踰越修正前刑法第 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且原審為貫徹刑法量刑 公平正義之理念,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被告給 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比例原 則、平等原則無違,尚難認有違法之處。被告提起第二審上 訴之理由,僅就原審已審酌之事項,泛言量刑過重,有違罪 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且提出無法拘束法院之 不同案件判決,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 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難認係合法、具體之上訴第二 審理由。準此,因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爰不經言詞辯論,應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民國)│行竊方式 │被害人 │
│ ├───────┤ ├─────┬───┬─────┤
│ │犯罪地點 │ │所竊財物 │數量 │價值(新台 │
│ │ │ │ │ │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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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 年9 月19日│夏偉翔於左列時間騎乘車號000-000 重│邱南榮 │
│ │凌晨1 時某分許│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時,適見該址冷凍│ │
│ ├───────┤庫無人看守,認有機可乘,旋隨手拾起├─────┬───┬─────┤
│ │高雄市三民區民│不詳之人所有置放在該址冷凍庫附近之│美國水蜜桃│1箱 │2,400元 │
│ │族一路100 號「│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
│ │果菜市場」內邱│、足以供兇器使用之鐵條1 支,先持前│日本水梨 │1箱 │1,600元 │
│ │南榮所承租之2 │揭鐵條撬開破壞防盜作用之金屬製冷凍├─────┼───┼─────┤
│ │號「水果冷凍庫│庫門鎖後,繼而開門進入冷凍庫內,徒│美國李子 │1箱 │1,200元 │
│ │」 │手竊取邱南榮所有置於冷凍庫內之右列├─────┼───┼─────┤
│ │ │進口水果,得手後旋委請不知情之計程│韓國水梨 │4箱 │3,200元 │
│ │ │車司機載運至高雄市鳳山區保泰路某路├─────┼───┼─────┤
│ │ │段附近「果菜市場」內,以18,000元之│日本葡萄 │1箱 │3,500元 │
│ │ │對價全數變賣予不知情之第三人。 ├─────┼───┼─────┤
│ │ │ │美國葡萄 │4箱 │5,000元(起│
│ │ │ │ │ │訴書誤載為│
│ │ │ │ │ │3,500元) │
│ │ │ ├─────┴───┼─────┤
│ │ │ │合計 │16,900元 │
├────┼───────┼─────────────────┼─────────┴─────┤
│ 2 │102 年10月6 日│夏偉翔於左列時間騎乘車號000-000 重│邱南榮 │
│ │凌晨1 時某分許│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時,適見該址冷凍│ │
│ ├───────┤庫無人看守,認有機可乘,竟基於意圖├─────┬───┬─────┤
│ │高雄市三民區民│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隨手拾起│日本哈密瓜│1箱 │2,000元 │
│ │族一路100 號「│不詳之人所有置放在該址冷凍庫附近之├─────┼───┼─────┤
│ │果菜市場」內邱│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日本巨峰葡│4箱 │5,000元 │
│ │南榮所承租之2 │、足以供兇器使用之鐵條1 支,先持前│萄 │ │ │
│ │號「水果冷凍庫│揭鐵條接繼撬開破壞防盜作用之金屬製├─────┼───┼─────┤
│ │」 │冷凍庫門鎖後,隨即開門進入冷凍庫內│綠色奇異果│20箱 │8,000元 │
│ │ │,徒手竊取邱南榮所有置於冷凍庫內之├─────┼───┼─────┤
│ │ │右列進口水果,得手後旋委請不知情之│美國水蜜桃│3箱 │5,700元 │
│ │ │計程車司機載運至高雄市鳳山區保泰路├─────┼───┼─────┤
│ │ │某路段附近「果菜市場」內,以21,000│美國華盛頓│3箱 │3,600元 │
│ │ │元之對價全數變賣予不知情之第三人。│水蜜桃 │ │ │
│ │ │ ├─────┼───┼─────┤
│ │ │ │韓國水梨 │2箱 │3,600元(起│
│ │ │ │ │ │訴書誤載為│
│ │ │ │ │ │3,500元) │
│ │ │ ├─────┼───┼─────┤
│ │ │ │智利蘋果 │4箱 │7,200元 │
│ │ │ ├─────┴───┼─────┤
│ │ │ │合計 │35,100元 │
├────┼───────┼─────────────────┼─────────┴─────┤
│ 3 │102 年10月23日│夏偉翔於左列時間騎乘車號000-000 重│邱南榮 │
│ │凌晨1 時24分許│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時,適見該址冷凍│ │
│ ├───────┤庫無人看守,認有機可乘,竟基於意圖├─────┬───┬─────┤
│ │高雄市三民區民│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隨手拾起│日本蘋果 │9箱 │18,000元 │
│ │族一路100 號「│不詳之人所有置放在該址冷凍庫附近之├─────┼───┼─────┤
│ │果菜市場」內邱│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綠色奇異果│16箱( │9,300元 │
│ │南榮所承租之2 │、足以供兇器使用之鐵條1 支,先持前│ │起訴書│ │
│ │號「水果冷凍庫│揭鐵條接繼撬開破壞防盜作用之金屬製│ │誤載為│ │
│ │」 │冷凍庫門鎖後,隨即開門進入冷凍庫內│ │17箱) │ │
│ │ │,徒手竊取邱南榮所有置於冷凍庫內之├─────┼───┼─────┤
│ │ │右列進口水果,得手後旋委請不知情之│美國葡萄 │5箱 │6,000元 │
│ │ │友人朱世和駕駛車號00-0000 自用小客├─────┼───┼─────┤
│ │ │車載運至高雄市鳳山區保泰路某路段附│日本葡萄 │6箱 │21,000元 │
│ │ │近「果菜市場」內,以22,000元之對價├─────┼───┼─────┤
│ │ │全數變賣予不知情之第三人。 │日本葡萄改│6箱 │3,000元 │
│ │ │ │裝 │ │ │
│ │ │ ├─────┼───┼─────┤
│ │ │ │日本紅心奇│2箱 │3,900元(起│
│ │ │ │異果 │ │訴書誤載為│
│ │ │ │ │ │3,400元) │
│ │ │ ├─────┴───┼─────┤
│ │ │ │合計 │61,2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