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上字,103年度,78號
TNHV,103,家上,78,201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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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曾俊然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黃懷萱  律師
      連冠璋  律師
被 上訴人 邱莉芹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
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7月9日
下午5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就
上訴人於104年5月8日所提言詞辯論意旨狀所附錄音節錄譯文表
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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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