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曾俊然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黃懷萱 律師
連冠璋 律師
被 上訴人 邱莉芹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
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7月9日
下午5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就
上訴人於104年5月8日所提言詞辯論意旨狀所附錄音節錄譯文表
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宛妮